浙江省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岑港至双合段绿化施工第ZDLH01标段招标通知 |
公告名称: |
浙江省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岑港至双合段绿化施工第ZDLH01标段招标通知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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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岑港至双合段绿化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下称本项目)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设计[2017]8号文批准建设,本项目施工图已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许[2020]58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上级补助与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岑港至双合段绿化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浙江交通网(http://jtyst.zj.gov.cn/)、舟山交通网(http://www.zsjtw.gov.cn)和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sztb.zhoushan.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主线起于富翅互通,跨越富翅门水道,在岑港镇涨次村南侧设置岑港互通,路线向北延伸,在马目山入海后转向东北,依次跨越长白西航道、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和岱山南航道,在岱山双合登陆。海中设置长白互通,连接长白岛。路线终点设置双合互通,近期与本项目鱼山支线、规划的岱山环岛公路连接,远期与上海至大洋山规划通道衔接。全线设置隧道两座,互通立交五处(烟墩互通、长白互通、双合互通),其中长白互通为海上互通;双合互通为临时互通。岑港至双合段起点桩号K2+310,在入海处设置短链(K11+309.031=K12+000,短链长690.969m),终点桩号 K28+660,路线全长 25.659km,跨海桥梁长度17.355km。
本项目主线采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高速公路双向四车道标准设计,设计速度为 100km/h。桥梁及路基基本宽度26.0m;桥涵设计荷载公路-I级;路面标准轴载采用BZZ-100;设计洪水频率按1/300。其余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次绿化施工招标计划分1个标段:
第ZDLH01标段: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岑港至双合段绿化工程的施工完成、保活期保活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
计划工期:为6个月,保活期1年,缺陷责任期2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规定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01月05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sztb.gov.cn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并下载招标文件。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须自行登陆“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http://www..zsztb.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供与注册内容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并购买CA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0580-2280957;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8503300;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84041593。
4.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1月21日9时30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交易大厅(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同幢西面)。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出席。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同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其他处理。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交每标段人民币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6.发布公告的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望海湾1号
邮 编:316000
联 系 人:郑先生
电 话:0580-8177128
传 真:0580-8177123
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昌化路18号3楼
网 址:Http://www.ydsws.com
邮 编:310006
电 话:0571-85381778、87822249
传 真:0571-87831861
联 系 人:文先生
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ZDLH01标段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 务 要 求
第ZDLH01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第ZDLH01标段
2015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签约合同价600万元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绿化工程的施工。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2015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
(2)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若合同中同时包含绿化及其他建设工程内容的,应由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绿化工程合同金额600万元及以上的的业绩证明材料。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第ZDLH01标段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7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拟中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一个签约合同价600万元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绿化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3、2017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项目总工
1
1、担任过一个签约合同价600万元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绿化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拟中标单位及其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 若合同中同时包含绿化及其他建设工程内容的,应由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绿化工程合同金额600万元及以上的的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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