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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项目询比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黑龙江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项目询比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5-04-23
详细内容:
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项目询比公告

项目编号:JSZB-2025-12650

 

 

 

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项目

 

 

询比文件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2. 询比文件 

3. 响应文件 

4. 询比响应 

5. 响应文件开启 

6. 评审 

7. 成交 

8. 合同签订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10. 纪律和监督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 评审标准 

2. 评审程序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响应文件封面 

二、响应文件索引表 

三、响应函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六、廉洁承诺书 

七、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合同条款偏离表 

十、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十一、报价表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第一章   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5-12650),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项目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项目详细见技术规范书。

采购估算不含税金额为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不划分标准段。

本项目采用公开询比,经评审的最低评审价法进行评审的方式进行采购。

1.3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成交人数量为 1 个。

1.4签约方式:与成交人签订框架合同。

1.5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6个月。

1.7服务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

1.8报价方式:本项目设置最高应答限价折扣,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应答限价折扣,否则将导致应答文件被否决。

1.9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2供应商应为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XX月XX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XX月XX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XX月XX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0)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6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3.询比文件的获取

3.1获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00时00分至2025年 4月27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3.2获取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电信分公司。

联系人:于丽莎   联系电话:18903681809

3.3获取方式:应答人应委托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向采购方联系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获取询比文件。

4.响应文件的提交

4.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4.2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2025年04月30日09时00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县电信分公司。

4.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3.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比文件的;

4.4.3询比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须在购买询比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完成供应商注册。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公告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电信分公司/

邮    编:/

联 系 人:于女士

电    话:18903681809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45号7号楼204室

邮    编:150001

联 系 人:张长水、姜明奇

电   话:13703625005、15004662985

传    真:/

电子邮件:jiangmingqi.jszbtx@chinaccs.cn

网    址:/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

2025年   月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项目概况



(1)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分公司

(2)采购人联系方式:于小姐

(3)询比方式:R公开询比,□邀请询比

(4)询比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2.1.1



询比文件的组成



本条款替换为:

第一章  询比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2.1.3



询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询比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3.1



响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本条款十分重要,请遵照办理)

应答文件,包括:

(1) 应答文件封面(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1)。

(2) 应答文件索引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2)。

(3) 应答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3)。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4)。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5)。

(6) 供应商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6)。

(7) 廉洁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7)。

(8)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8)。

(9) 合同条款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9)。

(10) 技术规范书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10)。

(11) 报价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11)。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1) 询比文件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应答文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手签或盖人名章;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手签或盖人名章、委托代理人手签。

3) 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应答文件组成部分必须使用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应答文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手签或盖人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本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所有纸质文件采用A4纸胶装。(所有纸质应答文件应增加统一外层包封。



3.2.1



响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1)应答有效期为9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比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2)报价具体要求:详见报价表。



4.1.1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询比公告。



4.1.4



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原则



询比过程中,本项目的有效供应商为两家时,继续组织询比;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为一家时,可与其进行单一来源谈判。



5.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详见询比公告。



6.3 



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经询比小组依据评分标准打分,询比小组按照得分排名顺序推荐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依据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人。



9



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本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9.1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固定金额收取:300元。

9.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汇款等形式。

9.3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如下账户:

开户名: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联行号:302301032114

账号:3110530034550026006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询比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比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询比。采购范围、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比公告”或者“询比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询比方式、询比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询比响应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询比响应有关的费用。

1.3保密

参与询比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比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询比文件 

2.1询比文件的组成

2.1.1询比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询比公告/询比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比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比公告”或者“询比邀请书”与询比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比公告”或者“询比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比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将被否决的。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询比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比文件有疑问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采购人对询比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比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比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比文件、询比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询比文件的异议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比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询比活动。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3. 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响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响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2.1响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采购人设有最高响应限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响应限价,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最高响应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比公告”或者“询比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 询比响应

4.1响应文件的提交

4.1.1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提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比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响应文件:

(1) 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加密的;

(2) 未按规定获取询比文件的;

(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响应文件的;

(4) 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

4.1.4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5采购人采用电子询比方式的,响应文件提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比文件的规定编制、加密、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其响应文件。

5. 响应文件开启

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的响应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响应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议。

5.2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响应文件开启会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响应文件都应进行当众解密、开启。相关内容填写在“开启记录表”中,开启记录应由参加响应文件开启的响应供应商确认,存档备查。响应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为同意响应文件开启过程及内容。

5.3异议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电子询比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采购人采用电子询比方式的,响应文件开启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评审

6.1评审委员会

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响应文件开启后,部分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或者被否决响应后,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具备竞争性,可以继续评审,评审委员会认定不具备竞争性的,应否决全部响应。

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审委员会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比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电信集团询比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7. 成交

7.1 成交候选人公示

7.1.1采用公开询比方式的,在“询比公告”公示全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1.2 响应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比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存在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询比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等不符合成交条件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询比。

7.3询比结果公示

采用公开询比方式的,采购人将在“询比公告”公示全部成交供应商。

7.4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8. 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比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自行采购,无采购代理服务费。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



应答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应答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规定。



应答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



资格评审



营业执照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控股管理关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应商应为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不得存在的情形



①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③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④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⑤在最近三年内(自 2022 年 XX月 XX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

题;

⑥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XX 月 XX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

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

准);

⑦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XX 月 XX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

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⑧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⑨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

务;

⑩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

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⑪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⑫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⑬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⑭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⑮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⑰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其他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响应性评审



应答有效期



应答人须响应应答有效期为90天。



应答报价



(1)应答人需按照“报价表”格式填写报价;

(2)应答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应答限价。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内容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供应商不良行为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执行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处理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的本次响应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处理结果及规则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



1.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 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响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响应:

(1)第一章“询比公告”或“询比邀请书”中“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响应文件未按照询比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

(3)没有按照询比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响应担保有瑕疵的;

(4)响应供应商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询比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除外;

(5)允许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响应协议;

(6)响应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响应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响应供应商经资格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

(8)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询比文件要求或响应文件载明的询比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比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9)响应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或严重影响履约,且供应商不能按评审委员会要求对其报价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0)响应供应商报价高于询比文件设定的最高响应限价的;

(1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2)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询比文件的要求;

(13)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响应文件未能对询比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15)响应供应商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6)响应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7)询比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否决响应的其他情形。

2.1.3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响应。

2.1.4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响应。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详细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出现多家供应商评审价格最低且相同时,具体处理原则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对响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采购框架协议

 

 

 

 

 

买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卖方:[  ]

 

[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采购框架协议

 

协议签订地:[佳木斯  ]                      

 

买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 ]公司  

 中国电信[ 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 ]公司   

地址:[郊区四合社区友谊路1495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开宇  ]       

作为协议一方,

    

卖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作为协议另一方。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标的

1.1买方和卖方同意由卖方作为买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 合同 ]期限或阶段或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出售用于买方或其分公司、子公司[ 富锦电信2025年物业维修服务 ]项目的设备(简称“设备”,在订单中也称“物料”)和服务。订单样本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根据不同情况,向卖方下达订单的采购单位(“采购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买方的分公司、子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向采购方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卖方授权的各单位(统称“供应商”)。本协议的双方指卖方以及买方和/或采购方。

卖方保证,供应商全部具备履行本协议及订单项下权利义务的全部主体资格和能力。卖方承诺,对供应商履行本协议和/或订单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选择卖方或供应商承担本协议和/或订单项下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1.2买方和卖方确认,卖方为本协议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未经买方和采购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协议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31.3双方同意,协议标的重点包括佳木斯市区办公区及营业场所所有资产、房屋、物业等维修、安装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

对富锦电信分公司及自有营业厅办公楼房屋、牌匾、LED屏、墙面、地面、管线、水暖、开关电源、照明、门窗、上下水井、办公家具维修、拆装等物业设施进行检查及维护。

主要包括:地面修补、电源线及电源箱隐患、门窗防盗密封更换、上水管线更换、下水管及外井化粪池疏通清掏、取暖电器设备改造、防水治理及地面、牌匾、内外墙修补、空调维修、办公家具拆装维修、办公区墙改造扒安门、电视会议形象墙维修改造、所有裸漏线综合保护、灯具隐患更换、暖气管及暖气片维修更换、楼体给水社设备及冷却管线更换改造、冷山做保温墙体等。其它一切甲方指定的维修等内容

 

第二条 具体采购安排

2.1本协议有效期和约定的供货份额内,买方和/或采购方通过向卖方和/或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协议设备以及服务。

2.2本协议附件[ / ]约定的供货份额为预估值,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按照实际采购需求向卖方和/或供应商下达订单。

2.3双方同意由卖方和/或供应商作为买方/采购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的期限(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后至[     ]年[  ]月[  ]日。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终止:

(1)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批[ 物业维修服务 ]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买方就再次采购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

(4)供货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则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日期:

(1)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批[ 物业维修服务 ] 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买方就再次采购[ 物业维修服务 ] 设备及相关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

(4)供货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2.4双方约定按第2.4.1条的方式对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由卖方和/或供应商传回采购方。如卖方和/或供应商在订单发出后[ 48 ]小时内未传回订单,则视为卖方和/或供应商已确认订单并同意接受订单约束,除非买方和/或采购方撤销订单;如果卖方和/或供应商对传回的订单进行了任何修改,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不同意修改内容、拒绝确认订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4.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1)种方式:

(1)双方签字盖章,采用电子印章的,双方加盖电子印章。

(2)其他方式:采购方或采购方授权的[ / ]部门与供应商签字盖章。

2.4.2除双方加盖电子印章的订单外,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将订单原件在[ 48 ]日内送达采购方(否则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绝付款)。

2.4.3确认的订单对卖方和/或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未经买方和/或采购方同意,卖方和/或供应商不得再对确认的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2.5卖方和/或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之一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采取包括中止订单、终止订单、调整或取消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供货份额、直接按卖方和/或供应商调整后的实际价格确定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订单的价格、直至终止本协议、取消其设备及服务供应商资格等措施。

2.5.1卖方和/或供应商违反第1.2条规定将本协议及/或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5.2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确认订单,或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传回订单。

2.5.3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或供货份额向采购方供货的。

2.5.4提供的协议设备或服务的内容、性能和质量等与协议规定不符的。

2.5.5[ / ]。

2.5.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6本协议期间买方和/或采购方按照2.5条约定调整或取消卖方和/或供应商在本协议项下的供货份额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2.6.1如上述2.5条约定的情形首次发生,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核减卖方和/或供应商在该采购方的供货份额,核减的供货份额相当于当期订单金额的两倍;

2.6.2如上述2.5条约定的情形在同一采购方下达订单时第二次发生,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核减卖方和/或供应商在该采购方的全部供货份额;

2.6.3如卖方和/或供应商被买方和/或采购方核减两个采购方的全部供货份额后,仍发生上述情形,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视情节核减卖方和/或供应商的其他供货份额,直至取消全部供货份额。

2.6.4如上述2.5条约定的情形同时构成本协议13.10中《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所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且该规则涉及供货份额的调整和/或取消的处理,则对份额的调整和/或取消以该规则及处理结果为准,而不再执行前述2.6.1、2.6.2、2.6.3条款内容,除非该卖方和/或供应商未承诺接受该规则或者本协议明示地排除适用该规则。

2.7根据本协议下达的订单受本协议的约束。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买方和/或采购方不再向卖方和/或供应商下达新的订单,但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和已确认的订单继续履行,直至该订单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订单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三条 价格

3.1本协议项下采购方向卖方和/或供应商支付的金额以订单进行结算,具体金额以订单费用金额为准。卖方和/或供应商根据本协议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设备及服务的单价/。

3.2订单的价格包括:

(1)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本协议订单范围完整的设备和服务费用。

(2)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安装及技术服务等费用。

(3)使设备适于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4)卖方和/或供应商负责运送设备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5)卖方和/或供应商将设备销售给买方和/或采购方而应当缴纳的所有税费。

(6)买方就卖方和/或供应商履行本协议所应当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和/或采购方无需就本协议及订单项下委托事项向卖方和/或供应商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单价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款和订单金额(含税价)相应变更。

3.3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在每月[ 15 ]日前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发至买方经办人或联系人电子邮箱或传真至买方。

第四条支付

4.1订单下的费用由采购方以[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上述卖方和/或供应商银行账户。卖方和/或供应商依据订单约定的发票抬头以及发票金额,直接向采购方开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和/或供应商以及采购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详见订单。

4.2采购方应当按以下条款向卖方和/或供应商支付当期订单下的费用:

4.2.1交货付款

本协议生效且卖方和/或供应商按照订单规定全部交付设备,采购方收到卖方和/或供应商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30 ]日内,采购方向卖方和/或供应商支付当期订单总价的[50  ]%的交货付款。

(1)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经双方确认的当期订单,原件一份。

(3)卖方和/或供应商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4)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5)开箱验收证明,原件一份。

4.2.2验收付款

设备验收合格且收到卖方和/或供应商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30 ]日内,采购方向卖方和/或供应商支付当期订单总价的[ 50 ]%的验收付款。

(1)卖方出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卖方和/或供应商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4.3卖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和/或采购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和/或采购方无法抵扣的,卖方和/或供应商还应当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要求卖方和/或供应商支付发票金额[ / ]%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5若根据本协议规定,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不足部分以[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买方。

4.6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分别承担。

4.7若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均为金钱给付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以其到期债务抵销卖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自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到达卖方时生效。

第五条交货

5.1交货日期及交货安装地点:见订单。

5.2交货方式:设备由卖方和/或供应商负责包装并送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发货同时,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和/或采购方代表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和/或供应商。买方和/或采购方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仅具有证明买方和/或采购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

5.3卖方和/或供应商将设备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买方和/或采购方验收合格之前,设备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和/或供应商承担;经买方和/或采购方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后,本协议项下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买方和/或采购方。

5.4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于设备装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买方和/或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下内容:

(1)协议号及发货设备协议价格。

(2)设备备好时间。

(3)设备总体积。

(4)总箱数。

(5)总毛重。

(6)每件体积。

(7)集装箱总数。

(8)任何重量超过[ 1]吨或体积超过[ 2]立方米的设备的总毛重和总尺寸。

(9)危险设备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10)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11)[ / ]。

5.5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对所有设备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保证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设备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现场。

5.6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使用环保可回收包装材料,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卖方和/或供应商采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5.7当期订单下的协议设备装完后[ 30 ]日内,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将协议编号、订单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运单号、设备名称、数量、体积(用m³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和/或采购方。

5.8买方和/或采购方接收后发现设备有误的,有权要求卖方和/或供应商自负费用回收或转运有关设备。

第六条设备检验和索赔

6.1卖方和/或供应商交付的设备应当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及本协议的要求。卖方和/或供应商承诺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设备应当是全新、完整、技术成熟稳定、性能质量良好的产品,设备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技术文件、软件、服务等均不存在瑕疵。

6.2卖方和/或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证书作为本协议附件。设备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卖方和/或供应商还应当配合买方和/或采购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6.3对于卖方和/或供应商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6.4卖方和/或供应商同意买方根据需要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协议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采购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由卖方和/或供应商承担。

6.5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设备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协议约定不符,买方和/或采购方和卖方和/或供应商代表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卖方和/或供应商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由买方和/或采购方单方签署。该报告作为买方和/或采购方要求卖方和/或供应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卖方和/或供应商负责于[ 30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本协议确定的买方指定地点,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和/或供应商承担。

6.6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设备不合格,则视为卖方和/或供应商违约,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在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当期订单总价[ 5 ]%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调整卖方和/或供应商供货份额,直至终止本协议。

6.7样品的封存: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于协议签署的同时,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设备样品,在买方和/或采购方认可后进行封存,作为买方和/或采购方验收设备的标准之一。

第七条安装、上架加电、验收、保修和技术服务

7.1卖方和/或供应商负责按照经买方和/或采购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图纸安装设备。在部分或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若由于某种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设备需要进行再次拆卸、安装,卖方和/或供应商有义务协助买方和/或采购方做好以上工作。如因卖方和/或供应商原因造成再次拆卸、安装,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7.2设备安装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或采购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设备安装进行验收,并对与协议约定不符的部分提出异议,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如果设备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未能通过验收的设备由卖方和/或供应商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和/或供应商未在买方和/或采购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和/或采购方可自行处理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或另地存放并收取租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和/或供应商承担。

7.3卖方和/或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的保修期为[ 1 ]年(“保修期”又称“保证期”或“质量保证期”),自本协议约定的验收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果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或出现任何故障,卖方和/或供应商负责在[ 15 ]日内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相关设备;保修期内卖方和/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保修责任: [ / ]。保修期满后,如设备有损坏,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在接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 10 ]日内到达现场并维修完毕,保证买方和/或采购方能够正常使用,买方和/或采购方需支付相应的配件成本费和工时费。但如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和/或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予以免费维修。

7.4如卖方和/或供应商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保修义务,包括卖方和/或供应商响应速度、维修速度、保修质量等不符合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和/或供应商原因不能按协议规定将返修或更换的协议设备及时交至买方和/或采购方)的,买方和/或采购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产生之风险和费用由卖方和/或供应商承担,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直接在保修期尾款或保修期保函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买方和/或采购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后,如根据协议规定对卖方和/或供应商享有其他权利的,其他权利的行使不受影响。

7.5保修期满后,双方签署保修期满证书。

7.6对于设备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材质不符合要求等,买方和/或采购方随时可提出异议,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按照买方和/或采购方要求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侵权处理

8.1工作进度迟延的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方和/或供应商原因使得交货、检验、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就该等延误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卖方和/或供应商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要求卖方和/或供应商按照下列比率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则每迟延履行1天,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每天按相当于当期订单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和/或采购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卖方和/或供应商承担。如卖方和/或供应商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买方和/或采购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卖方和/或供应商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当期订单总价的10%时或迟延达7天,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和/或供应商根据买方和/或采购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8.2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和/或供应商未能按协议规定及时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支付当期订单总价的[5]%的违约金。

8.3对于卖方和/或供应商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均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从应当支付卖方和/或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如卖方和/或供应商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当在接到买方和/或采购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8.4除非买方解除协议或采购方解除订单,否则,卖方和/或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

8.5如买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或采购方解除订单的,则卖方和/或供应商除应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采购方有权调整卖方供货份额和/或供货范围,直至终止本协议项下订单和/或本协议;卖方和/或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卖方和/或供应商并应当退还买方和/或采购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相关的设备由卖方和/或供应商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和/或供应商未在买方和/或采购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和/或采购方可自行处理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以及买方和/或采购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8.6如卖方和/或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买方和/或采购方使用卖方和/或供应商设备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支付当期订单总价[ 5 ]%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8.7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和/或采购方使用设备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买方和/或采购方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和/或供应商,并给予卖方和/或供应商必要的支持。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买方和/或采购方继续使用设备的部分或全部,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买方和/或采购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设备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设备,使买方和/或采购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设备,或

(3)其他使买方和/或采购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他弥补买方和/或采购方受损利益、实现协议目的的合理方式。

卖方和/或供应商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卖方和/或供应商就买方和/或采购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8.8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卖方和/或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订单、终止订单、调整或取消卖方和/或供应商在本协议项下的份额直至终止本协议、取消其服务供应商资格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第三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负责解决;因此给买方和/或采购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和/或供应商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买方和/或采购方(含买方和/或采购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或对应的协议签署后,发现卖方存在中标无效/中选无效/成交无效的情形或者存在应当被否决投标/否决参选/否决应答的情形;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协议履行风险或侵害买方和/或采购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8.9若卖方和/或供应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导致工期延误/产品质量/项目质量等问题的,卖方和/或供应商除应当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和/或采购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买方和/或采购方因急需更换有关部件或紧急维修等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因索赔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订单的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协议的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9.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协议/订单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订单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订单,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税费

10.1双方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协议履行有关的税费。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及订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协议及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及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11.4买方有权代表采购方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保密

12.1本协议所述的保密信息指一方(“接收方”)从另一方(“披露方”)获悉的、对披露方而言具有专属性质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的;

(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

(3)接收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负有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的。

12.2 接收方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接收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收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

12.3接收方仅可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同时应当指示其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2.4 接收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12.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五年内持续有效。

12.6尽管有上述规定,买方和/或采购方作为接收方向其关联方提供或披露卖方和/或供应商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保密和不披露义务的约束。

12.7对于接收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接收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协议纸质文本一式[ 4 ]份,买卖执[ 3 ]份,卖方执[ 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买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买方电子印章的本协议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3.2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由买方和卖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3.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进行。其中:

13.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协议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协议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协议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协议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

13.3.2本协议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当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3.3.3本协议各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买方:买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 ]公司

      中国电信[ 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卖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箱:[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5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13.6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7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8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质押等形式处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13.9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13.10卖方保证卖方和/或供应商和/或其所代表的制造商(如有)、软件著作权人(如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有)等第三方接受不时修订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于“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account/login.do]),买方有权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对卖方和/或其代表的制造商(如有)、软件著作权人(如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有)等第三方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和处理。

13.11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协议正文;

(2)协议附件;

(3)订单;

(4)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6)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当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当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协议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3.12本协议附件为:

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附件三:廉洁协议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此页无正文)

 

买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中国电信[ 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卖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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