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田林县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田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田林县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和《田林县人民政府关于田林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文件要求,为确保禁燃禁放管控区域零售点布局合理、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布点原则
(一)田林县城区禁放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要坚决执行地方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管控的要求,停止审批烟花爆竹禁放区内零售点”的规定,田林县城禁放区内不再规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田林县城禁放区域:东至田平桥(乐里三桥)一带,南至南环路、八桂坡廉租房、县委党校、万吉山一带,西至田林进城大道与平么交叉路口一带,北至隆百高速公路一带。在划定的限放区外根据实际情况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二)各乡镇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我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2家以内。
二、零售经营场所布点及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选址必须符合上级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选择布置在军事管理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和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建筑结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物;
2.二层以内建筑物不得有人员在内居住生活;
3.单层建筑物前面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后面不能有人居住生活;
4.铁皮棚的必须独立建设,如作为其他建筑附属建筑必须建在主建筑物无门洞和窗口的侧面;
5.零售店(点)不得另设仓库或超量储存。
三、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经营点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有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重叠,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及重点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4KG以上干粉灭火器)和装满水的消防水缸,摆放位置要醒目易取,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内照明、开关、电线等电器设施必须规范,不得设有厨房、燃具等明火设施。
(六)零售经营点不得设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限
零售点(专店):原则上所设零售点(专店)经营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审批程序
(一)零售经营户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零售经营申请材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资格申请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零售店(点)的房屋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所在村委会证明)。
(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本《方案》的布点要求对零售经营户提出的申请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在布点核准意见书上签字盖章;
(三)通知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户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六、工作安排
(一)申请材料。各乡镇通知辖区内有意向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资格申请书》填写,并由乡镇对提出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经营地点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进行初步选址的安全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在布点核准意见上给予签字盖章;并由各乡镇安全生产助理或安全员出具的《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核准意见书》及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及模板附后)于9月20日前统一交到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联系人:潘林波,联系电话:0776-7211790,地址:田林县乐里镇环城路1号(田林县应急管理局305室)。
(二)现场核查。县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人员于10月30日前完成到各乡镇申请点进行现场核查。
(三)培训时间。拟定于11月中旬完成烟花爆竹安全员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具体时间以市级培训机构安排为准)。
(四)发证时间。根据布点审核通过情况拟在12月到次年元月开始发证。
七、工作要求
(一)县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行为,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
(二)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履行属地管理,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审查时,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在核发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烟花爆竹时,要认真核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无证经营点批发烟花爆竹。要与零售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尚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建立批发台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材料
田应急发〔2025〕11号
田林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田林县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
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田林县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田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田林县202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和《田林县人民政府关于田林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文件要求,为确保禁燃禁放管控区域零售点布局合理、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布点原则
(一)田林县城区禁放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要坚决执行地方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管控的要求,停止审批烟花爆竹禁放区内零售点”的规定,田林县城禁放区内不再规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田林县城禁放区域:东至田平桥(乐里三桥)一带,南至南环路、八桂坡廉租房、县委党校、万吉山一带,西至田林进城大道与平么交叉路口一带,北至隆百高速公路一带。在划定的限放区外根据实际情况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二)各乡镇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我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2家以内。
二、零售经营场所布点及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选址必须符合上级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选择布置在军事管理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和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建筑结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物;
2.二层以内建筑物不得有人员在内居住生活;
3.单层建筑物前面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后面不能有人居住生活;
4.铁皮棚的必须独立建设,如作为其他建筑附属建筑必须建在主建筑物无门洞和窗口的侧面;
5.零售店(点)不得另设仓库或超量储存。
三、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经营点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有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重叠,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及重点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4KG以上干粉灭火器)和装满水的消防水缸,摆放位置要醒目易取,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内照明、开关、电线等电器设施必须规范,不得设有厨房、燃具等明火设施。
(六)零售经营点不得设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限
零售点(专店):原则上所设零售点(专店)经营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审批程序
(一)零售经营户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零售经营申请材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资格申请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零售店(点)的房屋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所在村委会证明)。
(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本《方案》的布点要求对零售经营户提出的申请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在布点核准意见书上签字盖章;
(三)通知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户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六、工作安排
(一)申请材料。各乡镇通知辖区内有意向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资格申请书》填写,并由乡镇对提出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经营地点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进行初步选址的安全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在布点核准意见上给予签字盖章;并由各乡镇安全生产助理或安全员出具的《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核准意见书》及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及模板附后)于9月20日前统一交到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联系人:潘林波,联系电话:0776-7211790,地址:田林县乐里镇环城路1号(田林县应急管理局305室)。
(二)现场核查。县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人员于10月30日前完成到各乡镇申请点进行现场核查。
(三)培训时间。拟定于11月中旬完成烟花爆竹安全员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具体时间以市级培训机构安排为准)。
(四)发证时间。根据布点审核通过情况拟在12月到次年元月开始发证。
七、工作要求
(一)县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行为,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
(二)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履行属地管理,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审查时,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在核发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烟花爆竹时,要认真核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无证经营点批发烟花爆竹。要与零售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尚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建立批发台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材料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田林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印发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材料.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