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同时具备: 1、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水运行业(航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扫描件(各项证书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每年净利润额均大于0。 |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上传至财务会计报表中) 3、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6、①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为准;②投标人所附的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是否准确反映投标人实际财务状况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近10年承担过1个内河Ⅲ级(1000吨级)及以上类似航道工程设计工作。 |
注:1、业绩的时间认定:近10年指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中的类似航道工程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本项目中的设计工作是指: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投标人同时承担同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任务,仅按一项业绩进行计算。 3、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公开发布的截屏资料(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获取的截屏无效,在系统的“项目信息”栏中检索到对应业绩后,将项目信息中所有内容全部截图);(2)无法提供上述截屏资料的须同时提供①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扫描件②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扫描件;(3)如提供的上述业绩截屏或证明材料无法表明项目的建设规模,应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业主或运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须完全反映业绩最低要求,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4、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5、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有两家或以上且分工明确的,该业绩中航道工程的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部由本项目投标人承担,视为满足业绩要求;如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未体现联合体工作分工的,应补充联合体分工协议进行证明。 6、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7、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详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9、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详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10、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的情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没有被宣告破产,没有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禁止参与项目所在地投标的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国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 2024年度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中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被列为D级。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1、“近三年”是指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 2、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3、近10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至少主持过1个内河Ⅲ级(1000吨级)及以上类似航道工程设计工作。 | 技术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港航专业); 2、近10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至少主持过1个内河Ⅲ级(1000吨级)及以上类似航道工程设计工作。 |
注:1、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的时间认定:近10年指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时间为准。 2、同一人员同时承担同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职务,仅按一项业绩进行计算。 3、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公开发布的截屏资料(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获取的截屏无效,在系统的“项目信息”栏中检索到对应业绩后,将项目信息中所有内容全部截图);(2)无法提供上述截屏资料的须同时提供①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的扫描件②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扫描件;(3)如提供的上述业绩截屏或证明材料扫描件,无法表明项目的建设规模或未能体现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的,须另附该业绩项目的建设业主或运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须完全反映上述业绩考核标准,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4、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2025年5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5、投标人应提供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所有证件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否则,将被认为证书无效。 6、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7、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9、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6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文件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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