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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部分工程成本警戒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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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部分工程成本警戒价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的94%(即528.28万元)。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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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部分工程成本警戒价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的90%(即505.80万元)。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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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12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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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招标项目评标计算价格分(经济分)时,对小微企业投标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经济分)。若原报价已满分,仍可突破满分上限继续享受加分优惠,以实际计算结果作为最终价格分(经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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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招标项目评标计算价格分(经济分)时,对小微企业投标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经济分);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工作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经济分)。若原报价已满分,仍可突破满分上限继续享受加分优惠,以实际计算结果作为最终价格分(经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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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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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通过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中,若位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94%,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投标总报价大于5个,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若位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94%,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区间的投标总报价少于或等于5个,直接取区间中的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若没有投标总报价位于[[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94%,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区间,则评标参考价=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94% 。评标基准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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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设立入围合格分数线(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得分80分(满分100),即权重分40分),通过初步评审且达到或超过及格线的投标人的建安工程费报价方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将达到或超过及格分数线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列,按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
评标参考价=(Q高-Q低)/100*X+Q低
Q低:为达到或超过入围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建安工程费的最低报价与建安工程费成本警示价两者中的较高值;如投标人均没有达到入围合格分数线的,则Q低为建安工程费成本警示价。
Q高:为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X:为等分值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从[0,100] 的整数中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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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项目团队配备
(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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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本项最高得18分):
1、人员配备满足附表《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配备表》的本项得基础分4分,不满足得0分。
2、在满足《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配备表》的基础上:
2.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联合体主办方)拟派的施工管理人员:
(1)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2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5年(含5年)至10年(不含10年)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质量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1.5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5分。
(3)安全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1.5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5分。
(4)造价负责人: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1.5分;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5分。
(5)施工管理人员团队中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每个得0.75分,本小项最高得1.5分。
2.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拟派的设计管理人员:
(1)设计负责人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2)电气专业负责人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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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本项最高得18分):
1、人员配备满足附表《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配备表》的本项得基础分4分,不满足得0分。
2.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联合体主办方)拟派的施工管理人员:
(1)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10年(含10年)以上的,得2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5年(含5年)至10年(不含10年)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质量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3)安全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有机电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4)造价负责人: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拟派的设计管理人员:
(1)设计负责人取得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2)电气专业负责人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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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备注2、【工程获奖】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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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奖项指的是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或市级奖项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备案成立的建筑相关行业协会或学会(含其所属专业分会)颁发的质量奖项(不包含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技术创新、QC成果、科技进步及技术应用类等奖项)。只计算房屋建筑工程类质量奖项,其他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如:路桥、铁路、水利、电力、化工、冶金、市政、港口航道等的获奖不参与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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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奖项指的是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省级或市级奖项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备案成立的建筑相关行业协会或学会(含其所属专业分会)颁发的质量奖项或优质工程评价或质量评价优良或质量水平评价AA级或以上(不包含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技术创新、QC成果、装修、钢结构、科技进步及技术应用类等奖项)。只计算房屋建筑工程类项目获奖,其他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如:路桥、铁路、水利、电力、化工、冶金、市政、港口航道等的获奖不参与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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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附表1第5点须审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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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有效期内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的牵头方提供。
(注: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再扫描提交);
设计负责人: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的设计方提供。
设计单位为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执业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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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有效期内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的牵头方提供。
(注: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再扫描提交);
设计负责人: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的设计方提供。
(注:相关电子证书按规定需后手写本人签名的,应按照规定手写本人签名后再扫描提交)
设计单位为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香港专业人士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执业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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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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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品的使用要求
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3.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5.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6.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7.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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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品的使用要求
1.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应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理等控制措施,从源头控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
2.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用于生产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再生粉料、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建筑垃圾里分拣出来的废钢筋、废电线、废铁丝等,可用于材料再生;废竹木料可用于制造人造板材或者生产生物质碳等产品。
3.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5.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7.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8.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9.工程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合理位置设置废弃物与垃圾堆场,并根据施工现场总平面的变化及时变更废弃物与垃圾堆场的位置。
10.现场设置垃圾堆场,工程施工单位将各自垃圾清理集中运至就近的废物收集点后,分别进行外运处理,并保证垃圾不过夜。由工程施工单位统筹临时堆放场地、运输安排、弃放场地等并满足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费用各自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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